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班規則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六年四月十日第六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七年六月四日第十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二次系所務會議修訂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七次系所務會議修訂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第八次系所務會議修訂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次臨時系務會議修訂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次臨時系務會議修訂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九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第十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入學程序 第一條 入學資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讨论所畢業得有碩士或博士學位,經本校讨论所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所博士班肄業。 第二條 入學考試(本校碩博士班招生委員會後開始實施) 由本校博士班入學招生委員會,依下列方式評定成績(依 96 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96.11.15 修正通過):1、初試一、筆試:筆試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百分之三十,該科零分將不予錄取。甲組:一般管理組筆試科目為「管理論文評論」一科。乙組:傳播管理組筆試科目為「傳播管理理論」一科。二、審查:審查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審查項目為第一部份(佔 1/3) 碩士論文或其他著作。第二部份(佔 2/3) (一) 大學及碩士班在校成績。 (二) 攻讀博士學位計劃書。 (三) 乙份推薦書(須密封並於封口處簽名)。初試成績計算方式=筆試成績×30%+審查成績×40% 2、複試面試:面試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依初試成績高低,通知前『招生名額參倍』之考生參加面試;初試成績相同時,則同分超額之考生一律取得複試之資格】3、錄取標準比較總分高低順序錄取,如考試總分相同,依序以「面試」、「審查」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第三條 本系應成立博士班入學招生委員會,由主任擔任召集人,並轉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五人以上組成,負責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