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颁布单位: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法发[1999]10 号颁布时间:1999-01-12 实施日期:1999-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容与目标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与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与其实施条例,以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组与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推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与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推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推断或者决策。 第四条 审计机关与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推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 审计机关与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时向审计组与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围、程序和方法,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规行为,是审计组与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企业不向审计组与其审计人员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审计组与其审计人员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揭示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