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法律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讨论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究、努力遵循社会科学进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健康进展。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面对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讨论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讨论。 第四条 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讨论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讨论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要点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讨论课题,并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进展规律,注重基础讨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讨论,积极推动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讨论报告、论文、专著等,讨论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 1 年,专著一般为 2—3 年。除重要的基础讨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