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日期:中华人民国交通部令2000 年第 9 号 《国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于 2000 年 7 月 17 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黄镇东二 OOO 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国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国沿海、江河、湖泊以与其它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根据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1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订立。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第七条订立运输合同可以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第八条班轮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二)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三)运输费用与其结算方式;(四)船名、航次;(五)起运港(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