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24〕112 号目 录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 款约定与调整 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八章 工程计价争 议与纠纷处理 第九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24,以下简称《计价规》),《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与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与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纳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纳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与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与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24); (三)《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