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 套讲座+89700 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 套讲座+16388 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 套讲座+6020 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46 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 套讲座+27123 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 套讲座+ 324 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 套讲座+ 8720 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 套讲座+ 13920 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 套讲座+ 17945 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56 套讲座+ 14350 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 套讲座+ 4879 份资料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与城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进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进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