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自愿公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合同信用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强合同信用建设。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统一的合同信用征信系统,根据有关规定公示合同信用信息。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合同信用激励制度,在招标、企业评级、信贷、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中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和合同信用记录优良的当事人给予优惠激励。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舞扩大合同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利用合同信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章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发布,并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订、发布、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根据合法、法律规范和适用的原则,对合同文本的种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