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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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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已经2001 年 4 月 16 日省人民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 长 : 张中伟二 ○ ○ 一年五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二)聘任并管理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讨论制定人事争议仲裁办事规则及办事程序。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办理、审查单位或个人的仲裁申请;(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管理仲裁员,组织伸裁庭;(三)制作、送达调解、裁决文书;(四)负责文书、档案、印鉴管理及仲裁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五)向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六)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委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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