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法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负责实施。第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条 企业必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法律规范其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本法律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和客运班车。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五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仔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事故,全面压缩一般事故,严格控制行车责任事故频率、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行车责任事故伤人率和直接经济损失。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领导,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安全营运和预防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等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第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把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二)明确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职责,使每个岗位职责明确,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客运班车管理制度、客运班车 GPS 监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四)负责本企业客运班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本企业客运班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确保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