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文件嘉院学字〔2024〕12 号───────────────────────────────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 2024 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24〕69 号)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24 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24〕71 号)以及《2024 年度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南合医委办〔2024〕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讨论,决定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我校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 2024 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意义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既有利于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又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的医疗负担,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大学生的关怀。二、参保原则加快推动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参保大学生纳入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平湖校区参保大学生纳入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3.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三、参保对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正式学籍的、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四、缴费办法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相关手续。2024 年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总筹资额不低于 300 元/人·年,其中各级财政资助 180 元/人·年,个人出资额 120 元/人·年(其中:70 元进入个人账户)。父亲或母亲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县区级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以及县、区残联核发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费用通过学校家庭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