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 2 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在各个业务环节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当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及时实行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本行总体进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本行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适当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四)完善的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五)有效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