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进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第四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第五条 各治理主体应由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 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 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信贷文化;(三) 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 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应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第七条 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楚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进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第八条 商业银行章程是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做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进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第二章 公司治理架构第一节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九条 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还应完整、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第十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