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大学讨论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讨论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讨论生身心健康,促进讨论生德、智、体、美全面进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各类讨论生。 第三条讨论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究,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讨论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与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与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讨论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与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与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与其它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超过 2 周或者请假逾期超过 2 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