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制度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二○一一年九月目 录1、咸阳市保障性住房售后与物业管理办法2、安全用气管理规定3、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4、出入登记管理规定5、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6、环卫工作岗位制度7、监督管理机制8、门卫工作岗位制度9、小区管理公约10、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1、治安管理规定咸阳市保障性住房售后与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住建局、区建设局等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市住建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市住建局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或由市住建局从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七条 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第二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八条 市住建局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 (二)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三)培训从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人员; (四)负责入住和退出保障性住房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五)承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和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六)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 (七)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 (八)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九)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九条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备选库并定期公布。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