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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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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条 日照间距: (一)24 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 注:1、H 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 2、L 为日照标准间距(m);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第九条 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十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 9 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 6 米。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 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纳中国规划设计讨论院推举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 18 米;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 14 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不值为 20 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 18 米;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不值为 15 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2 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 6 米。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 2 倍。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 对综合性建筑(指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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