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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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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4 年 8 月 27 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2004 年 11 月 26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与对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行 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新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 外。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城市排水管 理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 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舞城市排水科学讨论和引进、推广、使用 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 排水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 改、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未分流的应当逐步改 造。 禁止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污水混排。 第十条进行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和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鼓舞支持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再生利用。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要 逐步采纳排水回用设施。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需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取得规划管线位置批复后,应当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 排水入网手续,方可接入。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承担其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 实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可能涉与和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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