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程序 为了法律规范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法律规范》,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办证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程序如下:一、 申请受理程序(一)申请企业生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列入省级负责发证目录的工业产品,应当向省局(省政府政务大厅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省级证)一式 2 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份,需加盖企业公章;3、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企业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一式 2 份。(二)受理1、省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于收到企业申请当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省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省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现场审查程序(一)审查时限。省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二)审查组组成。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将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三)实行观察员制度。被审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现场审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对审查组和被审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督促被审查企业根据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四)实地核查要求。审查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