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24]102 号)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发布日期:2006-03-23字体大小:【大】【中】【小】 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36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24〕3 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5号)政策规定,为促进吉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深化开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报请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36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5 号)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24〕3 号)有关规定,改进和完善吉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境内开办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建的或其指定的担保机构和省内各家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下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均可办理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省劳动保障部门组建的担保机构及与其合作的经办银行可在全省范围内为省本级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