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科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吉林大学讨论生院 吉林大学讨论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吉林大学讨论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讨论生。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讨论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判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讨论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讨论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讨论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轻微,未受处罚,但经批判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对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讨论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 1 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讨论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条对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讨论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校园管理制度的讨论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损坏校园公共设施的讨论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蓄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酗酒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告的讨论生,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讨论生,经批判教育仍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考试作弊的讨论生,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剽窃、抄袭他人讨论成果的讨论生,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讨论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