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与验收技术规锅炉机组篇The Code of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ection of Steam Boiler Set DL/T 5047—95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电力工业部前言《电力建设施工与验收技术规(锅炉机组篇)》(SDJ245—88)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进展,电力工业的进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进展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对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稳发、满发”运行的要求,适应大机组、新设备施工的需要,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作了较大的改动,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审定。本规所采纳或引用的有关国标、行标、文件等均为 1996 年 1 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准和文件。新增标准 36 篇,更换新标准 14 篇,取消原规附录十六中序号 26 标准 1 篇。由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与本规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如高强度螺栓连接,油罐安装,焊接工艺、质量,管道安装,泵类安装,整套启动试运,化学清洗,安全阀调整,蒸汽冲洗等。由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本规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其中“ 3 受热面”中增加了“3.5 循环泵”新增条款 10 条,在“5 烟、风、煤管道与附属设备”中增加了“5.5 烟气脱硫装置”新增条款 20 条,在“7.3 磨煤机”中增加了“7.3.5MPS(ZGM)中速磨煤机”新增分条款 10 条,并新增附录 6 个,修改与更新附录 4 个,取消原附录 1 个。本规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批准,并于 1996 年 1 月 4 日以电技[1996]6 号文发布,编号为 DL/T5047—95,自 199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规 SDJ245—88 同时废止。本规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参加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讨论所主编人员:樊九洲恒声1 总则1.1 一般规定1.1.1 本规适用于容量为 65~2100t/h,主蒸汽压力为 3.82~25MPa,主蒸汽温度为 450~550℃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与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与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与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1.1.2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除本规外,有关管道、焊接、泵类、热工测量仪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