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本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本市驻港澳国有企业进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企业(以下称投资单位)以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财产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称驻港澳国有企业)。第三条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企业应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境外资源、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展对外贸易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四条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㈠讨论制定驻港澳国有企业进展规划和管理措施;㈡负责驻港澳国有企业的审批或转报审核;㈢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驻港澳国有企业综合管理;㈣跟踪调研和汇总分析驻港澳国有企业进展状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财政、国有资产、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驻港澳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投资单位应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驻港澳国有企业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对驻港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直接责任。投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送其驻港澳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报表,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六条政府实行下列措施扶持驻港澳国有企业的进展:㈠实行驻港澳国有企业利润定期免缴政策;㈡设立驻港澳国有企业进展资金;㈢鼓舞驻港澳国有企业投资境内项目;㈣其他扶持措施。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驻港澳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驻港澳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条件的驻港澳国有企业经批准可开展资产经营,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下,可实行企业职工内部持股经营或风险抵押承包经营。第八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驻港澳国有企业检查、考核和审计等应经市境外企业管理协调机构同意,联合进行 ,每年一次。第二章驻港澳国有企业的设立审批第九条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资本并能自筹设立驻港澳国有企业所需的资金,有一定技术水平经营能力的投资单位,可申请设立驻港澳国有企业。第十条申请设立驻港澳国有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㈠项目建议书;㈡可行性讨论报告及投资单位的产权运营主体对可行性讨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