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发〔2024〕137 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我部于2024 年启动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客观、科学评价各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功能状态、应用水平,有效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进展医院信息系统,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子病历进展实际,起草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方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将根据《方法及标准》要求,组织对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医院进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取得成效的医院根据《方法及标准》的要求,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并及时将分级评价工作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徐凯、胡瑞荣、焦雅辉电 话:010-68792209、68792840传 真:010-68792513E-mail:mohyzsylc@163.com二○一一年十月 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进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进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进展电子病历系统。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 8 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一)0 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二)1 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1.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