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法律规范(宁食药监法[2024]166 号)一、为了法律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制定本法律规范。二、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法律规范。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卑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实行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纳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开采纳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加权、陈述申辨权和救济权,法律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法律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干净,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反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