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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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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宁建物字〔2024〕988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 年 10 月 20 日 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协助、指导业主共同管理活动,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提供提倡性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小组与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自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设立。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设立。 本市提倡根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围,按幢、楼道单元、楼层或若干建筑物组成的组团等设立业主小组。 第四条业主户数较多的住宅小区,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不再设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统称为业主大会。 第五条本市建立业主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表决。 本市建立物业网业主自治活动信息发布平台(.njwyw.),用于业主自治组织发布相关公告、通知、决定和信息。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业主自治活动顾问辅导机制,市住建委在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设立业主自治活动辅导专家小组。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可聘请辅导专家担任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对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和业主自治活动日常运作实行专业培训与过程辅导。 第二章业主大会的设立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达到《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十人以上的公开联名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申请后,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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