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根据卫生部《患者安全目标》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安全,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特制订我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一、不良事件报告的定义:医疗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可预防的不良事件,即医疗过程中未被阻止的差错或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害;另一类是不可预防的不良事件,即正确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不可预防的损害。二、不良事件报告的意义:1. 通过报告不良事件,及时发现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有效避开医疗差错与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2. 不良事件的全面报告可以使相关人员能从他人的过失中汲取经验教训,有利于发现医院安全系统存在的不足,提高医院系统安全水平,促进医院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对错误的识别能力,从而制定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三、建立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原则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原则坚持行业性、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性。1. 行业性:是仅限于医院内与患者安全有关的部门,如临床医技、护理、服务、后勤保障等相关部门。2. 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加(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保证信息的可靠性。3. 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各受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将严格保密。4. 非处罚性:本制度不具有处罚权,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不涉及人员的晋升、评比、奖罚。5. 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医疗相关部门公开和公示。通过申请向自愿参加的科室开放,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需经认定和鉴定,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四、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性质1. 是对国家强制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补充性质的医疗安全信息。2. 是独立的、保密的、自愿的、非处罚性的医疗不良事件信息报告系统。3. 它是收集强制性的医疗事故报告等信息系统收集不到的有关医疗安全信息及内容。4. 是对《医师定期考核办法》的奖惩补充。五、医疗不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