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一般制度(法案征询稿)》《劳资关系一般制度(法案征询稿)》的修改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 / 号法律(法案)劳资关系一般制度立 法 会 根 据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法规的目的一、雇主与雇员之间可自由订立有关劳动关系的合同﹐且须遵守法定最低标准﹐但不阻碍对轮班工作、夜班工作和连续性工作制度的特别规定。二、如雇主与雇员并无协议劳动关系的条件﹐则本法规订定双方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但不影响在单行法规中已订定或将订定的其它标准。第二条概念除另有规定外﹐为适用本法规的规定﹐下列各词的定义为﹕(一)雇主系指所有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根据与雇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直接支配雇员提供劳务并给予酬劳﹐而不论合同形式和计算酬劳的标准如何;(二)雇员系指透过合同方式﹐在雇主的支配和领导下﹐向其提供劳务的人士﹐而不论合同形式和计算酬劳的标准如何;(三)劳动合同系指一人为猎取酬劳而有义务在他人的支配和领导下﹐向该人提供期限为确定或不确定的智力或劳力服务的合同;(四)全职工作制度系指一雇员每周实际工作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制度;(五)非全职工作制度系指一雇员每周实际工作二十四小时或少于二十四小时且连续工作最多六日的制度;(六)季节性工作系指基于工作的性质或情况﹐而应在一年中的某个季节或时期进行的任何类型的工作;(七)偶然工作系指在雇主的正常业务以外的任何类型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偶然工作的合同期间不得超过六过月;(八)工作条件系指不论在劳动关系上或在提供劳务的地点方面﹐与雇主与雇员的行为和表现有关的所有与任何权利、义务或情况;(九)超时工作系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务;(十)正常工作时间系指雇员有义务提供劳务的时数;(十一)工作时间系指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起止和休息时间的订定;(十二)具期限劳动合同系指为合同的持续时间设定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当该期限届满时则合同失效;) 休息时间是指雇员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工作﹐而可以自由自主地支配的时间。第三条适用围一、本法规所定的制度﹐适用于所有业务领域﹐包括公共企业和公共资本企业的一切劳动关系。二、本法规不适用于公共行政﹐以与有关劳动关系受公务员通则规的企业或实体。三 、 本 法 规 的 规 定 亦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劳动关系:(一)在法律或实际上具有亲属关系且同膳宿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