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K16-002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24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24.1 申请和受理 2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3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 审查要求 45.1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与相关标准 45.2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 助力车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95.4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05.5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06 证书和标志 146.1 证书 146.2 标志 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8 监督检查 169 收费 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711 附则 17附件 1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与检验产品围 18附件 2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2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6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7附件 5 检验报告 38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容对比表 43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24 年第 89 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的通知》(国质检监[2024]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产品单元为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1.3 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与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与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