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立法司法 确保银行合法权益——从一起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冻结案谈起加强金融立法司法 确保银行合法权益 ——从一起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冻结案谈起作者在祯〔特别说明〕此文曾以《从一起出口退税贷款案引发的思考》为题发表于 2024 年第 9 期《城市银行》(银行行刊) 2001 年 8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办理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推出了出口退税托管贷款(简称退税贷款)业务,即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与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实践中该贷款属于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若是担保贷款又属何种担保方式?法院可否冻结扣划出口退税款?本文从一起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冻结案谈起,就如何强化金融立法,确保银行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强化银行立法司法的若干建议。 一、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冻结案 (一)借款合同。2001 年 12 月 17 日,借款人浦东 WD 进出口公司与贷款人 BP 支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4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01 年 12 月 17 日起至 2002 年 12 月16 日止,借款用作收购产品资金,贷款月利率为 4.875‰,按季结息。 (二)还款承诺。借款人承诺,在贷款存续期间,由贷款人托管出口退税专用存款,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的款项,出口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并同意退税款到位后贷款人直接划收归还贷款本息。 (三)冻结。贷款人 BS 支行因与借款人 WD 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02 年 5 月 16 日向市HK 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2 年 5 月 17 日,该法院以〔2024〕X 执字第 XXXX 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 BP 支行对 WD 进出口公司在该支行开立的一般存款和出口退税托管的存款 121 万元人民币暂停支付 6 个月。 二、退税贷款性质与担保方式分析 (一)信用贷款。《通知》规定“各级税务部门要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前提下,仔细配合商业银行做好该项贷款工作。”若以该规定为依据,认定该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显然不妥。因为税务部门是否提供担保,并不影响该贷款的性质,税务部门依法也不能提供担保。根据《贷款通则》规定,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而退税贷款,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