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官员渎职侵权犯罪量刑讨论论文 摘要:“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它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败坏国家声誉,降低政府威信,毒化社会风气,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而且往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进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1] 古往今来,各个国家无不高度重视运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来惩治各类渎职犯罪,以达到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但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这类案件撤案和不诉比例偏高,起诉到法院的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实刑少,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较多,量刑畸轻现像十分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中央和地方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存在这些问题应当值得我们警惕和思考。 从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所查办的渎职案件情况来看,2024 至 2024 年抚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 109 件109 人,其中撤案 12 人,占总立案人数的 11.1%,不诉 33 人,占总立案人数的 30.2%,判决 64 人,占总立案人数的 58.7%,其中判实刑案件 4人,仅占总判决人数的 6.3%,判缓刑案件 34 人,占总判决人数的53.1%,判免予刑事处罚案件 26 人,占总判决案人数的 40.6%。[2]抚州市下辖的各个区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以临川区院为例,2024 年至2024 年,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立案 33 人,其中撤案 1 人,占立案总人数的 3%,不诉 8 人,占立案总人数的 24.3%,判决 24 人,占立案总人数的 72.7%,其中判实刑案件 0 人,判缓刑案件 17 件,占总判决人数的 70.8%,判免于刑事处罚案件 7 人,占总判决人数的 29.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在适用不诉、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上过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撤案和不诉比例偏高。在抚州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这109 件渎职侵权案件中 ,撤案和不诉的有 45 人,占立案总数的41.2%。实践中,很多情节较轻的渎职侵权案件受当地党委政府及发案单位的压力,被迫做出撤案或者不诉处理论文代写。 2.非实刑判决比例较高。在已判决的 64 名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中适用缓刑的有 34 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有 26 人,非实刑判决的比例高达 93.7%,远远高于反贪自侦案件和公安办理的刑事案件。而临川区院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比例更是占到了总判决人员的100%,没有 1 例实刑。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