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 分公司公司住所:第三条 公司由 组建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第二章 经营围第八条 经营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围为准第三章 公司资本与出资方式第九条 股东或者名称股东名称 号 股东住所XXX XXXXXXXXX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总公司出具证明。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极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