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提高检验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考核检验机构的能力考评和已获得考核合格证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能力验证采纳比对试验方式,根据计划要求可以分为指定比对和全国比对、检测比对和定性比对等不同类型。申请考核的能力验证活动采纳指定比对方式,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活动采纳全国比对方式。鼓舞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预先参加全国比对的能力验证活动。第四条 农业部统一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编制、样品制备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和能力评价、能力验证报告制作以及新项目开发等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能力验证应当根据科学合理、程序严谨、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统一法律规范、统一运作、统一评价的实施制度。第二章 指定比对的设计和运作第六条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能力验证项目开展状况,国家中心制定检验机构申请考核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总体方案。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该方案作为能力考核的通用模式。国家中心依据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范围,在通用模式上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作物种子、检验项目、样品重复等具体内容。第七条 能力验证的作物种子类型与规定的考核检验范围一致。通用模式方案应当尽量选择每一类型的代表种。第八条 用于申请考核的能力验证样品,应当是质量已知值的样品。除定性比对样品外,检测比对样品质量已知值由国家中心指定的 3 至 5 个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对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符合要求的作为能力验证样品。第九条 承担确定质量已知值的指定检验机构已经通过检验机构资格考核,具有与所从事比对试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员,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第十条 依据第六条制定的具体方案,国家中心向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提供一组质量已知值样品以及相应的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检验指导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验证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向国家中心报送检验结果。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对报送检验结果与样品已知值进行统计分析,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报告。能力验证报告内容包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