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与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5号)执行。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与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讨论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