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数量国标”中危险品运输条件豁免性规定的讨论(2024-04-23 17:23:19) ▼标签:危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合法国标分类:法规讨论 1. “有限数量国标”的法律效力 《GB28644.2-2024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与包装要求》《GB28644.1-2024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与包装要求》 这两个国标(以下简称为“有限数量国标”)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公布,201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该国标由中华人民国国家交通运输部提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法律给予了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举性标准,国家鼓舞企业自愿采纳。 在“有限数量国标”中,为了确保安全运输,符合“有限数量”运输的条件比较严格,必须同时满足下列 5 个条件,才能根据有限数量运输,获得“有限数量国标”的允许的豁免:a) 产品在“有限数量国标”的列表中b) 要运输的数量满足“有限数量国标”的限量c) 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程序等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d) 产品的标记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e) 产品的运输单证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有限数量国标”前言曰:“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本》(第十六修订版)第 3 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特别规定和例外”中的第 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 1 栏~第 5 栏和第 7 栏 a)和第 3.4 章的技术容一致。”《规章本》(俗称“大橘皮书”)是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与联合国有关机构涉与危险货物运输和立法的基础和指南。《规章本》全文可见: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本》(第十六修订版).unece.org/hk/trans/danger/publi/unrec/rev16/16files_c.html “有限数量国标”的制定吸收、转化了联合国《规章本》对有限数量运输和例外数量运输的相应规定。“有限数量标准”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小件危险货物的运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减轻运输企业负担,增加运输效益。 “有限数量国标”是通过将国际标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本》)转化成国家强制标准来实现的,是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典型的、积极采纳国际标准的行为,是中国政府践行《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和国际义务的现实写照: 《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四条国家鼓舞积极采纳国际标准。 2. 法律文本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