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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洁自律规定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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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洁自律规定处理意见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以下简称“四条规定”)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化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正确贯彻执行“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一、“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包括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原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也根据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适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二、企业领导干部要参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中纪发〔1994〕3 号文件)精神,仔细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比“四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自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以来的情况。各级党的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干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三、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折扣,不如实入帐并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回扣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八条处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给予的礼金据为己有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处理。所收取礼金如数退出。四、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对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据为己有的,应作出检查,并将领取的钱款交公。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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