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公司 ADSS、OPGW 光缆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总则1.1 光缆网络已经成为支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为了便于工程竣工验收及正式移交生产,特制订本办法。1.2 光缆工程的验收是确保生产顺利运行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标准仔细严格进行。2、工程竣工验收范围2.1凡是新建、扩建、改建、改造的通信工程都应根据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2.2凡是通信设备搬迁、换装、大修、通信线路及电、光缆割接等工程项目,也应参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3、工程验收:3.1 竣工验收工作一般由工程组织单位(或工程组织单位书面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运行、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参加。3.2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准备好竣工报告;竣工图纸;验收记录单;竣工测试报告;设计、施工变动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测试仪表、测试光纤等工具仪表。3.3随工验收3.3.1 随工验收是对工程隐蔽部分边施工,边验收。3.3.2 应进行随工验收的部分,工程组织单位应及时组织随工验收工作。3.3.3 隐蔽工程关键部分必须进行拍照、绘图存档。3.3.4 随工验收应做好详细记录,由参加验收各方签字,做为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3.3.5 竣工验收时一般不再对随工验收部分进行检查。3.4通信光缆工程,应在发电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前,组织工程竣工初验工作,以免影响一次工程发电。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根据验收标准、设计相关文件执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3.5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工程组织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工程组织单位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运行部门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复验不合格不允许投入运行。3.6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及时进行整改的,运行单位不予验收,相关问题由运行单位书面报告给施工组织单位。线路未按要求整改不应投入运行。4、相关图纸资料及仪表工具材料的移交4.1相关图纸资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理、组卷后,交由工程组织单位移交运行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3 份。4.2资料移交工作应在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完成,移交资料应包括:移交资料清册;订货技术协议;产品合格证;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监理报告;光纤全程测试记录;基础资源租用;占用协议原件(复印件);随、竣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协议,以及以上资料的电子版光盘。4.3设计中规定配置的仪表工具及备品备件、材料应移交运行单位,移交工作应在验收合格后 5 工作日内完成。移交仪表工具及备品备件、材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