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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和谐观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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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和谐观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讨论论文 论文关键词:儒家和谐观“无讼”调解制度 论文摘要:调解制度作为解决刘纷的一种方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渊源鱿在于儒家以“无祛,为主要内容的和谐观。主要论述儒家和谙观中的“无讼”思想,及在儒家和谐观指导之下的传统调解制度的进展和手段,旨在探讨“和谐”与“调解”这两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 众所周知,中西方的法文化存在极大差异,其中一个表现方面就在于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机制不同。在西方,人们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直至乐此不疲;而在中国,人们普遍厌讼、贱讼,更多地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笔者以为,这并非是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不强所致,而是在自然农业经济和宗法社会中,人们追求的并非完全是谁是谁非、权利或权力归谁所有这样明确的结果,而更注重追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和谐,这种和谐甚至是以牺牲人的权利为代价的。笔者更以为,这种解决纠纷方式的不同,无所谓谁优谁劣,完全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价值取向不同所致。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在传统和谐观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颇具特色的调解制度。 一、儒家和谐观的源流 建立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一种必定的价值追求,从目前学界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史料和考古发掘出来的资料来看,这一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当时的司法官吏中已有“调人”一职,专门负责调解和处理人们之间的纠纷,如《周礼·地官司徒·调人》中记载:“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 鸟兽亦如之。……凡有斗而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当时的做法已是设置专门的职官尽量“谐和”人们之间的纠纷,只有当调解不成的时候才要“书之”上报官府。从中我们已可以初步看出古人追求“谐和”的端倪。《易经·讼卦》中也有这样来教导人们:“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易经》中《讼卦》这一部分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告诫人们,争讼是坏事,不争讼最好,争讼是有凶险的,劝导人们要放弃争讼。这样的内容在《讼卦》中随处可见。《讼卦》也不是教人如何争讼,而是告诫人们如何止息争讼,特别是它告诉人们,诉讼最终的结果不是矛盾纠纷得到处理,而是参加诉讼的人无论在诉讼中是胜是败,诉讼本身就会给他招致凶祸,因为即使官司打赢了,也只能是与人结怨,仍然是“凶”。那么,假如人们之间有了纠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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