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究 〔摘要〕我国《合同法》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已近二十年,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代位权制度是否还能在债的保全功能上紧跟社会的进展值得正视与反思。加之近几年民间借贷频繁,“三角债”现象大量存在,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存在诸多争议。重构一个适应我国社会现状的代位权制度,应扩充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客体范围,并修正代位权行使效力。 〔关键词〕代位权;三角债;特定物债权 目前,伴随国民经济快速进展,国内资金供需矛盾逐渐突显,传统的由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方式已很难满足企业和个人庞大的资金需求,尤其是地方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所以,民间融资逐渐成为以上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而民间借贷的活跃带来日益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对于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债务人,给予了债权人越过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有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解决债务纠纷。这一制度从设立之初就担负着解决“三角债”和“讨债难”问题的重任,其适用也同样有助于解决新时期大量出现的“三角债”纠纷,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存在诸多争议,市场经济的快速进展也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新时期代位权制度是否还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代位权最初的立法意图,值得重新思考。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功能及其争议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立法目的与特点。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情况下,防止债务人的资产因此减少而阻碍债权实现,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简言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并自行行使债务人的权利。[1]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旨在应对中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高速进展,随之产生的交易频繁化和复杂化所带来的“三角债”和“连环债”的问题。因此,我国代位权制度有自身鲜亮的特点:1.限定客体。世界多数国家将代位权客体规定得很广泛,只要不是债务人自身专有的权利,不限于只有债权可以行使,物权、诉权甚至代位权本身都可以被代位行使。[2]但出于对代位权的行使结果能够有效地归于债权人的考虑,我国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将代位权客体限定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具有金钱给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