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结构监管体系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概述;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变革的具体措施;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变革之意义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证券监管主体定位不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明确、我国缺乏集中、统一、权威的证券监管主体、证券自律组织的自我法律规范、自我约束程度极为软弱、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公司实现自治的基础、增加公司自治内容,这是开启公司自治的开端和尝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是证券市场自律性的基础、监管机构定位更加准确、监管机构监管风险减轻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就是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健全证券交易规则,加强证券市场的自治能力,理顺两者关系,进行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进展的重要保障,是其良性进展的基础。证券监管越有力,越到位则证券市场的风险越小。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证券监管机构定位不明确,政府和市场不分。这就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完善公司结构和监管体制,减轻监管风险。 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监管风险自治能力风险转移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概述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一是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前,证券市场由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管理;二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后.由他们和有关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管理;三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阶段。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总体而言是国家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复合体。随着证券业的进展,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的缺陷愈加明显,表现为: 第一,证券监管主体定位不明确。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中,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临时议事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属于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宪法并没有把相应权力授予非部委机构和事业机构。证券委和证监会存在的法律依据和作为政府部门设置的依据不足。 第二,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明确。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讲,证券市场出现许多问题,如公司造假案、上市公司高管失踪案或携款潜逃案、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案、非法操纵挪用客户资金案等无一不与监管不利有关,其主要症结是证券监管机构不积极作为造成的,原因是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本该是积极作为的职责变为一种消极职责。 第三,我国缺乏集中、统一、权威的证券监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