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健 食 品 良 好 生 产 法 律 规 范 ( 修 订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法 律 规 范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例 , 制 定 本 法 律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法 律 规 范 是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的 基 本 准 则 , 规 定 了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机 构 与人 员 、 厂 房 与 设 施 、 设 备 、 物 料 与 成 品 、 生 产 管理 、 质 量 管 理 和 文 件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本 法 律 规 范 , 坚 持诚 实 守 信 , 禁 止 任 何 虚 假 、 欺 骗 行 为 , 确 保 产 品质 量 安 全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与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相 适 应的 管 理 机 构 , 各 机 构 和 人 员 职 责 应 当 明 确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设 立 独 立 的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的 职 责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与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相 适 应的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 生 产 经 验 及 组 织 能 力 的 管 理 人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的 比 例 应 不 低 于 职工 总 数 的 5%。第 七 条 企 业 负 责 人 是 保 健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主要 责 任 人 , 全 面 负 责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 应 当 熟 悉 保健 食 品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对 本 法 律 规 范 的 实 施 负责 。第 八 条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必须 是 专 职 人 员 , 并 且 不 得 互 相 兼 任 。 应 当 具 有 与所 从 事 专 业 相 适 应 的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或 中 级 技 术职 称 , 具 有 至 少 三 年 从 事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和 质 量 管理 的 实 践 经 验 , 接 受 过 与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关 的 专 业知 识 培 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