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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与责任保险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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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与责任保险的纠结——从两方对抗到三方博弈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2024-10-09 21:23:15 来源:《清华法学》 2024 年 2 期 关键词: 侵权诉讼 责任保险 抗辩 和解 控制权 内容提要: 在通常情况下责任保险人并不是侵权诉讼的当事人,但它会积极参加到侵权诉讼中,进而控制侵权诉讼的抗辩与和解。责任保险会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并且会对当事人的诉讼策略产生影响。正如我们理解侵权诉讼时,必须要将其置于责任保险的背景下,我们在评价责任保险的合同安排时,也必须将其置于侵权诉讼的背景下。我们在承认保险人的合理诉求的同时,也应对其施以相应的义务,以防止其滥用诉讼控制权。 责任保险,根据通常理解,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1]这一理解给人的感觉是,似乎只有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确定后才会涉及责任保险的问题,似乎保险人扮演的角色仅仅是支付赔偿款的“提款机”。然而,司法实践表明,责任保险与侵权诉讼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承继关系,而是自侵权诉讼启动之日起,保险人就有可能参加其中并发挥其影响力,直至侵权诉讼的终结。[2]虽然在侵权诉讼中,我们在法庭上往往看不到保险人的身影,但常常可以感受到它的影响力的存在。事实上,侵权诉讼一直都是在责任保险的阴影下进行的,而责任保险的制度安排亦是以侵权诉讼为参照来制定的,侵权诉讼的问题与责任保险的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并涉及保险法、侵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诸多方面,因此,该问题解决起来非常棘手。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立法和学术界讨论现状而言,对于此类问题,都显得认识不够、应对不足。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起我国保险与侵权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从而将这方面的讨论引向深化。 一、问题的提出 依据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当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法院的裁决不仅关乎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关乎保险人的利益。基于我国已有判例,法院在侵权诉讼中所做出的判决具有既判力的效力,即使保险人未参加该诉讼,法院判决对于保险人仍具有约束效力,保险人不得在保险诉讼中就法院已决事项要求重新审理或提出异议。[3]中国法院的这一判决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美国、德国、奥地利等国家的诉讼实践是一致的。法院在论证这一判决意见的合理性时,并不是单纯地依赖民事诉讼法上的既判力理论,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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