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和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实行评议评分制。第四条 根据优胜劣汰竞争准则,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 凡申报企业和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申 报第六条 凡符合《试行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第七条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第八条 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1、申报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请示;2、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3、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即可);5、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和进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6、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盈亏等情况);7、企业贷款额最大的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8、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9、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订单、协议等契约的复印件(提供契约的数量要占企业与农户所签订契约总和的 10%以上,并附上签约农户的姓名、地址、x);10、区农业局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和农户增收情况,以及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情况证明;11、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12、介绍企业进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代表企业面貌、档次(厂容、厂貌、生产线、产品等均可)的多媒体光盘。第九条 申报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 2、4、5、6、7、8、9、10、11、12 项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二)区农业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三)由区农业局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申报,并附上区财政局出具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承诺函。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 10 月底前由区农业局将申报材料(一式八份,用 A4 纸打印装订)统一报市农业局。第三章 考核和监测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