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5.1 基本要求5.1.1 客户服务场所1 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本办公设备。2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与服务标准、收费标准。3 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 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4 设置并公示 24 小时服务。5.1.2 人员1 从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取得职业书。2 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3 配备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4 项目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为本市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登记在册人员。5.1.3 制度1 建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2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3 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5.1.4 档案1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2 配备档案管理人员。3 应用计算机管理基本信息、基础资料。5.1.5 标志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5.1.6 客户服务1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情况、本年度收支预算。2 涉与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3 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4 水、电急修 20 分钟、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 30 分钟告知。5 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 3 个工作日回复。6 每年公开征集 1 次物业服务意见,公示整改情况。7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8 按规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公众责任保险。5.1.7 专项服务委托管理1 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2 专项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书。3 专项服务企业人员佩戴标志。4 对专项服务进行监督与评价。5.2 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5.2.1 综合管理1 建立房屋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档案。2 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应每月归档。3 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情况评估检查。4 共用部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责任围编制修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修缮;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即时组织修复。5 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