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根据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解读: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根据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企业的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既存在共同的规律和原则,又体现了较大的差异。 第三十五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例题]某企业生产甲、乙两种产品,需耗用 A 种材料,采纳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甲、乙产品 A 材料消耗定额分别为 7.2 公斤和 6 公斤。4 月初,企业无在产品,4 月份投产甲产品 1200 件,乙产品 800 件,实际耗用 A 材料 12902.4公斤,每公斤实际单价 45 元。 [要求](1)计算材料成本的分配率。 (2)分别计算甲、乙产品应负担的材料成本额。 [解析] (1)材料成本分配率=(12902.4×45)÷(1200×7.2+800×6)= 43.2(元/公斤) (2)甲产品应负担的材料成本=1200×7.2×43.2=373248(元) 乙产品应负担的材料成本=12902.4×45—373248=207360(元)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 373248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乙产品 207360 贷:原材料—A 材料 580608 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制造企业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动力的,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例题]某企业生产甲、乙两种产品,采纳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甲、乙两种产品的外购动力消耗定额分别为 6 度和 7.5 度。3 月初企业无在产品。3 月份企业投产甲产品 400 件,乙产品 200 件。实际耗电 4320 度,其中行政管理部门耗电 400 度,基本生产车间耗用照明电 59 度,耗用动力电 3861 度,每度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