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地税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装置的工作计划根据市局全面推广应用国标税控装置的总体工作安排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24〕371 号)的精神,从 2007 年 11月 1 日起,对纳税人在 2007 年 7 月 31 日以前购置使用的原税控装置(即“非国标机具”),从购机之日起凡已满 5 年的,纳税人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装置并购领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现就我局对使用非国标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推广更换国标税控装置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宣传告知(一)11 月起,我局各售票窗口、办税大厅以及我局外网网页均张贴(发布)通知,告知纳税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24〕371 号)规定,纳税人在 2007 年 7 月 31 日以前购置使用的税控装置(即“非国标机具”),从购机之日起,凡已满 5 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国标税控装置和国标税控发票的购领审批手续,重新购置国标税控机具并购领使用国标税控机打发票。对已满 5 年的非国标机具,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办理使用授权,也不再向机主单位供应非国标机打发票。”(二)11 月起,我局各售票窗口在售票时,应根据售票系统的提示,向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 5 年的纳税人发放《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国标税控装置须知》进行告知。二、机具更换工作时间安排和售票、授权要求为了保证更换工作平稳有序实施,我局实行分步骤的方式进行。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各税务所应按以下时间安排,通知本所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五年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更换国标机具和国标发票的审批手续。征管科已根据浪潮公司提供的纳税人购机信息,分所统计出各税务所使用非国标机具的纳税人名单,供各所参考。(一)在 2002 年 8 月 31 日前购置非国标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更换工作(全局约 1455 户,1535台)。售票窗口在 11 月售票时,对这部分机具到期户统一只授权 30天;在 12 月售票时对这些户的授权期酌情控制在 10-15 天;从明年 1 月 1 日起,对这些户原则上不再授权和发售非国标机打发票。(二)在 2002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11 月 30 日期间购置非国标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