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处理方法〔意见稿〕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规老师职业行为,保障老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国老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对违反老师职业道德规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实事,客观公正、公开; 〔二〕程序规,遵循人事管理权限;〔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师德纳入老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中小学老师是指特别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与教研培训机构的老师〔含民办学校老师〕。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第二章 处理机构与处罚第五条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第六条 老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批判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与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装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常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老师身份的;〔四〕卑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吸烟的;〔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八〕老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拟严重后果的。第七条 老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卑视、排挤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损害的;〔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损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采纳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