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1997 年第 8 期一、中国百年法治的反思中国法治,当然是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起点,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在1895 年,有的认为在 1898 年,还有的认为在 1901 年。笔者认为,中国法治的起点应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 1895-1901 年期间。作为一个重大而漫长的历史事件将其点确定为一个期间也并不为过。其实,历史的真实也大体如此。在 1895 年,面对甲午战争中惨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中国,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 1300 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掀起了民众的变法维新运动。这实际上是中国民众法治之梦的开篇,是中国启动法治建设的准备。1898“”年,光绪接受变法主张,颁 定国是 诏,重用变法维新人士,颁发了数十道维新法令,推行新政。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诸多方面。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 戊戌变法 。 戊戌变法 虽然仅有百日,当时也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远没有在“”中国实现现代 法治 的明确意识,但其确实应被视为中国政治当局(官方)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端。1901“”年,中国清政府发布了 变法自强 的上谕,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开创了与世界先发达国家类同的六法体系,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第一步。反观百年的法治之路,笔者认为,法治进展在我国是: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 (一)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 从清末的法律改革以来,中国的法治进展可以说都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在本世纪初的前十年,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制度移植。不仅颁布或草拟了取法西方的六法框架(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或行政法),甚至移植了在当时的中国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法》“和《破产律》等。其中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基本照抄了日本的监狱法,但又抄的 犹豫”“”“”不决 ,乃至草案内部也 相互矛盾 。辛亥革命时的 《临时约法》 将中国法治进展推动了一个新的高度。国民党政府前十年的立法,应当认为是较有成效的。其《宪法草案》(五五宪草)、《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为国民党政府的法治进展奠定了基础。其立法目的固然有维护国民党统治的一面,同时也还有继承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