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退休和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六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判、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第七条 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第八条 因发生百万元以上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案发年考核性工资和奖金 50%至 100%的经济处罚。第九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 3 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 6 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