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超市实施方案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法律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高 XX 县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 XX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加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 XX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 建立高 XX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 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业主管部门和高 XX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高 XX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高 XX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的各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