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与适用 摘 要: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效劳围与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 100~200 元为宜。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与有效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消费者后悔权;无因解除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4〕03-0044-06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通过。作为《消法》实施后 20 年来的首次修改,第二十五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这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成为新修《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后悔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境外立法与我国国情,对“后悔权〞制度适用中的假设干问题进展探讨。 一、 境外“后悔权〞有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由西方引入我国,到目前并无明确称谓。各国法律对其概念表述也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德国法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法国法将其叫作“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后悔权最初是为了规挨家挨户的直销营销手段而制定的,立法者基于消费者极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而冲动消费的考虑,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直销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进展约束。 〔一〕英美法系之规定 后悔权制度最早见于英国 1964 年《租赁买卖法》中的冷静期条款。该法规定: 假设买方是在“适当交易所在地〞〔通常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 4 天解除该合同。[1]解除合同后,商品的运输由销售者负责,此外,销售者还应退还任何与消费者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费用。英国还在 2000 年公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远距离销售》的规章中继续规定,供货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为期 7 个工作日的冷静期,并对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或效劳的细节、送货安排、付款方式、供给商的一般信息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为了规制上门推销行为,美国也较早地制定了冷静期制度。1972 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发生在消费者家里的交易行为可撤销加以肯定。《联邦贸易委员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