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法律规范格式的应用文。它是特别法律规范化的文体,具有其它文体所没有的权威性,有法定的制作权限和确定的读者,有特定的行文格式(注意:比模式更进一步)并有行文规则和办理办法。我国公文一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1987 年 2 月 18 日发布、1993年 11 月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写作和办理。公文写作的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起草者具有工作实践的基础,懂得工作中许多微妙的关节,而在具体起草中要求较好的文字语言工夫。公文语言总的要求是庄重、平实、概括。公文语言功夫的核心是选词。选词一要根据所反映的客观实际需要,二要符合明晰、确切、简练的标准,三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为避开上下文重复而选择不同的词语,注意文中所涉及对象和阅读对象。多用书面语和文书用语,少用形象和描绘性词语和口语,不用方言土语,十分法律规范。需要特别提出公文结构用语。一是开头用语,用来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伴随情况等。如:为(了)、关于、由于、对于、根据、按(遵、依)照、据、查、奉、兹等。二是结尾用语。如: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报告、函告)等。三是过渡用语。如为(对、因、据)此、鉴于、总之、综上所述等。四是经办用语。如:经、已经、业经、现经、兹经、办理、责成、试行、执行、贯彻执行、讨论执行、切实执行等。五是称谓用语。有第一人称:我、本;第二人称:你、贵;第三人称:该。等等。国家行政公文有 12 类 13 种,即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公文主文结构,是指除了公文格式(外部组织形式即文头、主文和文尾及其各项设置)之外的公文核心部分。这一部分的写作,是公文写作的难点。一、标题1.法律规范式:三部分,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用于重要、庄重的公务2.灵活式a 二部分:一是发文机关+文种(以上标题下可加时间)二是事由+文种“三是 转发+”始发机关及原通知标题b一部分:只有文种――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务,带周知性★带发文机关的标题下面如写发文时间,则须用括号,公务须是重大的、庄重的。文后不写落款及时间。二、正文1.主送机关(面对机关全体人员或者社会群体的,公务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写;注意工作实际中组织关系)2.正文a.原由:一是依据:#“…”情况:叙述时间、单位、地...